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区**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70余次从孙某某和任某某处购买“百家乐”筹码40 余万元,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素敏
检察官助理:郭佳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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