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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号。2014年11月21日,因赌博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长期使用七部手机,在手机上下载“有趣棋牌”、 “开心棋牌”、“永利棋牌”等赌博软件进行“炸金花”赌博,依靠赌博为业维持生活。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龙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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