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北京**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小区**单元**室,住北京市朝阳区**出租房,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2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40分左右,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大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大滩镇元山子村“草原行”农家院客房中,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刘某某、马某某、于某某等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聚众参与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赌资人民币896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人民币8964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壹佰肆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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