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先后于2011年4月9日、同年6月2日分别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武某某湖塘镇新城公馆商业街**楼**号棋牌室内,多次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600余元。2020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蒋某某、秦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赌人员30余名,其中蒋某某、秦某某等20名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收缴赌具麻将牌40张和赌资共计人民币5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秦某某等37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万州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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