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乡。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新村大路29号棋牌室,以收取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通过下线“小赵”、“姐夫”、“下载”、“雪妹”等(均姓名不详,另处理)收单接受他人投注,以及自行收取附近赌客投注的方式,接受多人外围“六合彩”投注总金额达216675元以上。2019年3月2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张某某及参与投注的吴某某、黄某某、梁晶晶等3人(均已行政处罚)抓获,并当场查获手机、笔记本、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手机3台、笔记本1本、收据1本、微信(支付宝)二维码一张等(详见证据保全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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