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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来安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来安县**镇**路自己的家中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多次召集魏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元。2020年2月6日该赌场被来安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06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戴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颜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等笔录:来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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