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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90********,回族,高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户籍在宁夏贺兰县**街**号,西安**社职工。2018年8月2日因泄露他人隐私被银川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某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银川市滨河新区**度假村内,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1人,缴获赌资100678元,扣押用于赌博的麻将牌一副、POS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买  璞

检察员助理:王继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7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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