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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村**64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村**64号一无名棋牌室,多次组织蒋某某阳、张某某、黄某某等人以“牌九”、“麻将”等形式赌博,并按照“下庄向赢家收取人民币20至50不等”的方式渔利,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某某。

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村**64号被警察抓获。案发后,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蒋某某阳、张某某、黄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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