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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至3月4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家中,先后8次组织汪某某、倪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梭哈”方式聚众赌博,累计抽取头钱人民币19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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