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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2********,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在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最北侧二层楼内,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张某某在兑换筹码时按百分之十抽头获利,赌资数额共计6万余元,后于当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的筹码等赌博用具同时被起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经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1本、赌博筹码292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派出所自接警出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及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革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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