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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5********,汉族,中专文化,原荆州市**医院**处**。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荆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荆州市**医院**处**的职务之便,采取挪用当月收取的住院费后,再用下个月收取的住院费归还挪用款项的方式,多次挪用医院住院费归本人和他人使用。2002年12月,张某某挪用其2002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收取的医院住院费共计136046元。2003年1月,张某某挪用住院费的事情案发后,张某某携款潜逃。

2019年8月19日,张某某主动到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5日,张某某退出全部赃款136046元给荆州市**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招工合同、原始凭证及结算票据复印件、收条、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蓉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776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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