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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3********,汉族,小学文化,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保安,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纠察队队员,与该公司品质管理部品质管理处副处长,纠察队负责人滕某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利用滕某某负责全面管理纠察队的职务便利,通过滕某某为被告人张某某每日虚增4小时加班时长的手段骗取公司加班费,数额合计人民币56651.68元,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分得人民币22051.68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205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命文件、企业工商登记材料、纠察考勤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财付通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8月1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国庆

检察官:杨朦倩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16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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