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5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临泉县**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2015年6月免去临泉县**乡政府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职务,2015年6月至案发在临泉县**乡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临泉县**乡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高产创建经费,贪污公款110370元。
(一)2010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某在开展谢集乡高产创建示范片工作中,先后三次虚报高产创建经费总计87670元,被其占为己有。
(二)2015年,张某某在开展谢集乡高产创建示范片工作中,其以临泉县****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临泉县农业委申请高产创建大户物化补贴经费40000元,该款发放至张某某向陈某某借的粮补卡中,后被张某某支走。除付张某某原为高产创建示范片垫付17300元农资外,余款22700元被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账凭证、领条、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方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许明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材料3页,换押证1份_,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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