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9********,汉族,专科文化,集安市**投资有限公司市**投资有限公司**,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住集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经集安市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留置;经集安市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解除留置;因犯有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吉林省集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期间,负责吉林省集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集安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景区闲置土地发包工作,张某某在未履行正规土地发包程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将**景区闲置的部分土地对外发包给周边村民并收取发包款6.096万元,该款张某某未入集安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账目,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收据及微信转账截图、证明材料、2014年水没地看护协议、凭证及票据、成立吉林省集安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企业信息、吉林省集安市**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忏悔录、扣押通知书及清单、自然情况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合同材料及会议纪要;

2.证人罗某某、肖某甲、王某某、付某某、宫某某、肖某乙、付某某、汪某某、俢某某、孙某某、耿某某、尹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国有公司聘用任职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长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