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5********,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组。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8月20日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先行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汝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9月,张某某利用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过境**镇**村工程项目过程中,侵吞青苗补偿款42000元,据为己有。
1.2015年4月21日,向张某某银行卡账户拨付过境占地青苗补偿款98558元,其中张某某侵吞22000元,据为己有。
2. 2015年9月23日,向张某某银行卡账户拨付过境占地青苗补偿款92250元,其中张某某侵吞20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协作工作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青苗补偿款42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42000元、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九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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