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5********,蒙古族,大专文化,白城市**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区**区**栋**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7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2019年7月2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奚爱军,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市**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本单位出纳员、报账员韩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工人工资、收取人防商场承租业主租金不入账等方式,与韩某某共同套取公款73.53万元人民币,其中55.4万元人民币被张某某非法占有,18.13万元人民币被韩某某非法占有。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白城市**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白城市**商场服装专柜业主徐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徐某某在整体承租**商场专柜及租金减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分17次非法收受或索要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3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73.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5.5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