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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3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教工宿舍**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社区**商业街**号**时装店贩卖淫秽视频。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0日,张某某以每部视频3元的价格贩卖了260部淫秽视频给王某某,收取王某某780元。2017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张某某处扣押的移动硬盘提取出18432个视频文件及U盘提取出211个视频文件(经鉴定涉案移动硬盘提取出18432个视频文件及涉案U盘提取出211个视频文件均认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2月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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