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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暂住山东省菏泽市**号**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百度网盘发送的方式,在其自己的“**店”淘宝店铺中向杨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564个,非法获利人民币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发送百度网盘的方式,在淘宝网店上向其贩卖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户主体查询信息、微信二维码支付记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绑定银行卡账号截图予以佐证。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杨某某百度网盘(账号:133********)内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提取到群组“3”中分享人“张君娣99”于2019年7月20日14时52分上传的分享文件夹“7.11~7.13更新等”,检出视频文件共计1814个。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获取的涉案的1814个视频文件中,其中1564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

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日从证人杨某某处调取涉案的百度网盘账号为133********内的所有文件进行固定。

6、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无法调取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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