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街**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护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陇川县章凤镇园林北路和龙凤路交叉路口准备向苏某某贩卖毒品冰毒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左手中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0颗,净重为1.07克。随后从张某某住所卧室内的黑色皮质挎包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为1.44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苏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经侦查实验,50元的毒品冰毒数量为0.400克;100元的毒品冰毒数量为0.602克;200元的毒品冰毒数量为1.220克;300元的毒品冰毒数量为1.616克。
1.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红太阳KTV附近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红太阳KTV附近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冰毒。
4.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冰毒。
5.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冰毒。
6.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
7.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冰毒。
8.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冰毒。
9.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
10.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
1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
1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章凤镇消防队和龙凤路交叉口的小树脚下向苏某某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冰毒。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共计14.8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1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