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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2004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 日经本院批捕,同日被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8 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8月12 日,经重庆市人民捡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胜天加油站附近的公路边,以1250元的价格贩卖2克冰毒和5颗麻古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250元。  

2、2020年3 月30 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桥下附近的公路边以600元的价格将4颗麻古和两小袋冰毒贩卖给罗某某,后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300元毒资尚欠张某某300元。

3、2020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号的住处,以2000元的价格将5克冰毒贩卖给明某某,后明某某扫二维码支付毒资2000元。

2020 年4 月8 日,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黄家坝村7 组附近乡村公路上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交易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周某某、明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 电子勘验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一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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