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灯塔市柳条寨镇李大人村、灯塔市万宝桥街道铧西新区附近分别卖给宋某某4次冰毒,克数分别为0.5克、0.5克、0.3克、0.2克,宋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毒资分别为200元、200元、500元、200元。
2020年3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灯塔市万宝桥街道紫金城三期6号楼楼下卖给白某某约0.1克冰毒,白某某用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200元。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灯塔市烟台街道八栋楼威龙美容院门口卖给孟某某0.1-0.2克冰毒,孟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00元。
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小区后面卖给李某某不到0.2克冰毒,李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0元。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灯塔市万宝桥街道葛东河公园西面入口处卖给张某某约0.2克冰毒,张某某用支付宝支付毒资300元。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灯塔市内一火车道口处卖给叶某某约0.4克冰毒,叶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毒资400元。
2020年5月6日21时许、5月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灯塔市新开道与辽阳市河东新城交界处一加油站附近卖给曹某某约0.75克、0.5克冰毒,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200元、5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贩卖冰毒11次,重量合计约3.65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总表-附表、微信-支付宝交易照片、指认照片、搜身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宋某某、白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称量、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辽阳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及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海录
检察官助理:吕文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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