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纳某某********家中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张某乙(化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了张某某贩卖给张某乙的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包海洛因净重0.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贩卖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化名)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轩利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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