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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4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本市碑林区**路**酒吧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暂住本市莲湖区**巷**号**单元**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9日21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K粉事宜。当晚22时许,在本市碑林区**路**酒吧内,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小包约0.4克的毒品K粉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赵某某随即将该毒品吸食完毕。7月1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在**酒吧将张某某和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                   

2.受案登记表、立、破案报告书、传唤证;

3.抓获经过;

4.先期生理脱毒治疗报告书; 

5.指认笔录和照片、尿检测试照片;

6.扣押物品清单 ; 

7.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

8.张某某户籍资料 ; 

9.情况说明;

10.证人证言;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4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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