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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号楼**单元**室。200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9年2月刑满释放。2011年8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5月2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马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酒店对面*****踏步处,以8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马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张某某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71克;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毒品照片、作案、工具烟盒及手机照片、毒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提取、扣押、称重、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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