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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8月8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1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张某某200元毒资购买毒品冰毒包子,当日17时许张某某将200块钱的毒品冰毒包子放置于本县观音阁镇葛家冲村省道S308路边光缆2号界碑旁树下,后微信通知罗某某,当日17时30分左右罗某某从溆浦县城到本县观音阁镇葛家冲村省道S308路边光缆2号界碑旁树下取走毒品冰毒包子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绍爱 

20201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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