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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24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8 月11日12 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号为“**”的人员联系购买毒品并支付了毒资人民币1070元。当日13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受微信号为“**”的人员指使前往本区**栋**楼电梯口的消防柜下收取一个装有7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3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蓝色黄鹤楼香烟盒,并按指令将该蓝色黄鹤楼香烟盒放至本区**园小区门口的小目标酒店门外墙角处,在电话告知买家张某甲毒品具体位置后,张某甲取得毒品,随即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张某甲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以及赌资转账记录。经鉴定及称量,上述毒品共重0.8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手机微信截屏、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辨认笔录;4.毒品鉴定文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肆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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