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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1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9时许,举报人饶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路出租屋内用telegram软件聊天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贩卖毒品大麻的嫌疑,遂举报。民警根据举报的线索在telegram聊天软件化名“**”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谈妥向其购买约15克毒品大麻,被告人张某某以“丢包”的方式交易,并且以收取比特币的形式获取贩毒的资金。2020年1月30日,“**”通过支付3778.7元在火币APP上购买了0.058比特币后,把比特币转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大麻放置在深圳观澜**两个厕所内,通过发视频的方式告诉“**”毒品具体放置位置。“**”在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地方收到两份毒品大麻。经称量,在深圳观澜**一层男厕所由北向南数第三个坐厕格查获的疑似毒品大麻净重为0.82克,在负一楼男厕所由北向南数第二个坐厕格查获的疑似毒品大麻净重为8.23克。经鉴定,该两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大麻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大麻实物、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聊天记录、比特币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称量取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大麻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且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初云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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