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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赵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张某某后,赵某甲便向张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某某同意后则联系“阿某某”(符某某,另案处理)求购冰毒。同年10月19日下午,赵某甲与张某某相约在乐东县尖峰中学门口见面,赵某甲和朋友赵某乙与张某某汇合后,赵某甲与张某某约定2800元一个冰毒,且要一起去三亚拿货,之后三人便一起乘车前往三亚购买冰毒。期间张某某联系“阿某某”,“阿某某”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给张某某,并称对方会送冰毒给他们。20时40分许,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乘车到达三亚市崖城高速互通路段时,张某某联系“阿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并相约在崖城高速互通路段交易,约10分钟后一名白衣男子来到交易地点,赵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800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2600元给白衣男子,该男子收款后将一小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递给张某某便离开。之后,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乘车前往三亚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赵某乙身上搜出1包3.61克毒品疑似物。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0.89克毒品疑似物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和可卡因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清单、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吉孟赳

                              

2020年3月24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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