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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殷某某、许某某、宋某某贩卖盐酸曲马多片。分别为:1、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镇网吧门口向殷某某贩卖380元钱的盐酸曲马多片100片,从中渔利10多片。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镇网吧门口向殷某某贩卖盐酸曲马多片380元钱的盐酸曲马多片从中渔利10多片。3、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流河镇网吧门口向殷某某贩卖380元钱的盐酸曲马多片100片,从中渔利10多片。4、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镇网吧门口向许某某贩卖200元钱的盐酸曲马多片50片,从中渔利5片。5、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镇网吧门口向许某某贩卖290元钱盐酸曲马多片70片,从中渔利5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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