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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冷水滩区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邓某甲、许某某、宋某某等人:

1.2020年4月3日21时许,邓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并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毒资后,张某某在冷水滩区鑫泉酒店门口将一小袋冰毒和四粒麻古交给邓某甲。

2.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许某某五次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每次向张某某微信转账500元毒资,每次购买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张某某收取毒资后与许某某在约定地点完成交易:2020年2月21日、2月28日、3月1日,双方均在冷水滩区河东交警大队对面小区门口达成毒品交易;2020年2月27日、3月27日,双方均在冷水滩区长丰大道滨湖酒店达成毒品交易。

3.2020年3月,宋某某三次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每次向张某某转账500元,每次购买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2020年3月10日、3月13日,双方均在冷水滩区长丰大道滨湖酒店601房间门口达成交易;2020年3月21日,双方在冷水滩区长丰大道滨湖酒店停车场门口达成交易。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谢某某、许某某、宋某某、邓某乙、席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称量、取样、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直拒不供罪,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82页,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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