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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贵,绰号“张*”(音),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处罚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步步高超市后面停车场入口附近以400元钱的价格向田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田某某手中查获张某某向其贩卖的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重净重0.309克,从被告人张某某左边裤子口袋内查获人民币400元。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缴获的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viv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受保管收据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讯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领条,尿检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扣押、提取、称重、取样,封存、送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频资料:田某某第一次、第二次向张某某购买毒品的视频、人身检查、抓捕视频、现场扣押提取称重封存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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