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杨某甲支付了毒资人民币7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送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连江路维也纳酒店交给杨某甲。
2019年6月4日晚上,吸毒人员杨某甲支付了毒资人民币7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送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连江路维也纳酒店交给杨某甲。
2019年6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杨某乙支付了毒资人民币7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送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连江路维也纳酒店交给杨某乙。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向吸毒人员杨某甲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荣耀手机一台;2.书证:行政处罚书;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五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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