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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巷**号。2012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清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提起公诉;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清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漏罪,清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销售甲基苯丙胺。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以每袋(约0.25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出售。

1.2019年7月份至2020年3月份,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一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23次共计7620元甲基苯丙胺约4克,后吸毒人员王某甲吸食。

2.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一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许某某出售5次共计2550元甲基苯丙胺约2.4克,后吸毒人员许某某吸食。

3.2019年11月11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霍某某和史某某出售二袋(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吸毒人员霍某某和史某某吸食。

4.2020年春节至2020年3月18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一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乙出售7次共计2000元甲基苯丙胺约2克,后吸毒人员王某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清某某**镇**村**巷**号,联系方式138346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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