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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街道**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取段某某1500元毒资,后向徐某某(另案处理)转账1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并要求徐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至本市李沧区**路**号附近,后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地点告诉段某某,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取走。

2019年11月1日,张某某收取段某某1300元毒资,后向徐某某转账13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并要求徐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至本市李沧区**路**号附近,后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地点告诉段某某,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取走。

2019年11月19日,张某某收取段某某5900元毒资,后向徐某某转账5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4克。11月20日张某某要求徐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至本市李沧区**路**号附近,后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地点告诉段某某,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取走。

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美玉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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