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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刀疤四、四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无业。因滋扰他人,于1999年1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0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路**号威海市环翠区**路**号楼楼下,欲以800元每克的价格向购毒人杨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63克,在其居住的环翠区**路**号楼***室查获甲基苯丙胺4.64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前科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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