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住天津市西青区**街**楼**门**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西青区**镇**路**里**号楼**门**室的秦某某家中,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毒品一包,重量为0.634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张某某上衣口袋中查获毒资400元人民币,从其驾驶的出租车内查获毒品两包,共重1.752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翀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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