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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5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1日晚上,赵某某(已判决)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1克。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购毒款1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75元转给赵某某(已判决)。

2.2018年12月22日晚上,赵某某(已判决)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购毒款3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260元转给赵某某(已判决)。

3.2019年1月4日,赵某某(已判决)向吸毒人员邱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1克。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购毒款1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85元转给赵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将冰毒约0.1克送至德阳市区爱德华庭小区对面居民点交给邱兵。

4.2019年1月5日,赵某某(已判决)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购毒款2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170元转给赵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将赵某某(已判决)给的冰毒约0.2克送至德阳市区爱德华庭小区对面居民点交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帮助他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共计0.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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