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4************, 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巷*组。2014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合阳县禁毒大队社区戒毒,2018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1、2018年8月3日,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5克,二人商量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再加200元路费,后王某先后通过微信共向张某某支付毒资27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从“阿龙”(外逃)处购买冰毒5克。两人于2018年8月4日11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路“**酒店”8529房间进行冰毒交易,在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王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毛重3.4611克,净重2.4495克,另一包用猴王烟盒纸包着的毛重0.3232克,净重0.1633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8】毒鉴字第823号鉴定文书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
2、2018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冰毒3克,二人商量王某支付张某某1500元毒资。后张某某从“阿龙”处购买到毒品从中取出部分吸食,将吸食后剩余的毒品放在西安市莲湖区**街*院门口一树洞下,张某某通过电话告知王某毒品藏匿地点,王某乘天黑无人之机将毒品取走。
3、2018年7月5日11时许,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买冰毒5克,二人商量王某支付张某某2500元毒资。后张某某从“阿龙”处购买到毒品从中取出部分吸食,将吸食后剩余的毒品放在西安市莲湖区**街**屋门口空调外机下 ,张某某通过电话告知王某毒品藏匿地点,王某乘天黑无人之机将毒品取走;
4、2018年7月底一天,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买冰毒3克,二人商量李某支付张某某1600元毒资。后张某某从“阿龙”处购买到毒品后从中取出部分吸食,将吸食后剩余的毒品放在西安市莲湖区**街二院门口一树洞下,张某某通过电话告知李某毒品藏匿地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将毒品取走,所得毒资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文书以及涉案物证等证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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