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里**号楼**单元**,与刘某某约定向其贩卖毒品麦角乙二胺(以下简称LSD,俗称“邮票”)10片,并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600元。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依莲轩小区路边,将10片毒品LSD交给刘某某。民警于2020年3月20日在刘某某男朋友曹某某手机壳内起获剩余4片毒品LSD。经称量,4片毒品LSD共计重0.25克。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毒品可疑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搜查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LSD,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程晓溪
2020年6月3日
附注: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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