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8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与白土巷交界处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张某某处查获其欲向徐某某出售的海洛因1.7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克萍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朱睿、郑蓉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案卷三宗及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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