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14日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2016年12月25日矫正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门口,将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27克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 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提取、封装记录及照片,称量、取样、扣押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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