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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星河源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小区门口,以7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约0.5克冰毒。同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孙某某家中查获两包毒品疑似物,孙某某供述其中一包就是从张某某处购买的。经鉴定,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证明、办案说明等;

2.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18]**号毒品检验报告;

3.辨认、勘验笔录:称重、检查笔录;

4.证人证言:孙某某、李某某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英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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