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1994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5年2月因病保外就医,1999年8月被收监执行,2000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年零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孔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岛市李沧区**庄**小区**号楼**单元**户内,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纪某某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孔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岛市李沧区**庄**小区**号楼**单元**户内,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纪某某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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