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市场**小区**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向某某求购毒品的微信。17时许,张某某与向某某按照约定在万州区新城路七天酒店旁巷子内交易价格为400元的冰毒。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资400元及冰毒0.92克。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给向某某的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称量、取样、封存、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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