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4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号**栋**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将1盒硫酸吗啡缓释片(每盒10片,30mg)和1盒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每盒10片,10mg)以150元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火云邪神”(微信号:annal39609 )。
2019年5月28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路**区**栋**门**室的住处搜出地西泮注射液6盒(每盒10支,10mg);盐酸羟考酮缓释片11盒(每盒10片,10mg);氯硝西泮片11盒(每盒20片);硫酸吗啡缓释片80盒(每盒10片,30mg)。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后总计相当于9.69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苍南县公安局关于建议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表现的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微信昵称“火云邪神”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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