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胡同**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8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果岭湾小区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麻古105粒,重10.0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华跃城向孙某某卖毒品冰毒25克,孙某某支付毒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兴安家园向孙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0克,孙某某支付毒资现金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知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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