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狼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6********,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芷秀园小区5栋1单元203室家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将一个重0.06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020年10月1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提取、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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