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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老人”,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时候,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张某乙骑摩托车到张某甲家楼下。张某甲从二楼窗户处用一根绳子系着的吊篮放到楼下,张某乙将200元现金放在吊篮里,张某甲将吊篮拉到二楼,拿到钱后,张某甲将0.3克左右冰毒从二楼窗户丢下给张某乙;

2.2019年9月初的时候,张某乙找张某甲购买毒品,张某乙先将100元现金从张某甲家一楼的狗洞里放进去,张某甲拿钱后,通过一楼的狗洞,卖给张某乙0.1克左右冰毒;

3.2019年9月22日下午15时许,张某乙找张某甲购买毒品,张某乙先用微信转给张某甲200元钱,后骑摩托车到张某甲家里,电话告知张某甲到楼下后,张某甲从二楼的窗户丢给张某乙一小包约0.3克冰毒。2019年9月23日下午,安仁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将张某乙查获,并从其身上搜查扣押剩余未吸食完的部分冰毒,经称重为0.13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检验,从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侯某某找张某甲购买毒品,侯某某到张某甲家中拿了300元钱冰毒,后于2019年9月13日,侯某某将300元钱毒资通过微信转给侯某某;

5.2019年9月22日晚上19时许,肖某某和谭某某一起驾车找张某甲购买毒品,肖某某先用微信转给200元钱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在家中卖给肖某某200元钱约0.2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子称1把、包装袋2包;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乙、侯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19)362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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