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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院**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万达广场工商银行门前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1袋K粉约5克。

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春园路铁四院加油站旁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某1袋K粉,约十几克。

2019年4月中旬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春园路铁四院加油站旁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某1袋K粉。

2019年5月8日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四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晓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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