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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8〕1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汉族,大专肄业,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因吸毒,于2018年6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大麻疑似物一包贩卖给杨某某,并在本区同人花园小区东门门口进行交易。2018年6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其位于本区**街道**里**幢**室的住处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K粉”疑似物一包、“麻古”疑似物30颗。经称量、鉴定,大麻疑似物重20.9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冰毒”疑似物重1.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K粉”疑似物重4.3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麻古”疑似物重2.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麻疑似物照片;

2.书证: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检定证书、视频监控说明、支付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称量视频、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大麻叶20.94克、甲基苯丙胺4.39克、氯胺酮4.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建东

2018年9月26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叁页、光盘壹张;

3.​ 随案移送包装袋壹袋、电子秤贰个、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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